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临沂律师 > 许仙凤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0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严重干扰审判进程,则应暂停审判并办理延期审理:


1、需当面告知新证人并邀请其出庭作证,同时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对相关物件重新进行鉴定或现场勘查的;


2、由检察院负责人员观察发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不足以支持指控的证据,进而提出补充侦察的建议的;


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导致无法继续展开审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章(下称《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严重影响审判进程,同样应暂停审判并办理延期审理:


(1)需当面告知新证人并邀请其出庭作证,同时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对相关物件重新进行鉴定或现场勘查的;


(2)由检察院负责人员观察发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不足以支持指控的证据,进而提出补充侦察的建议的;


(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导致无法继续展开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