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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量:0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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