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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的法律风险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量: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道路的实际施工人在道路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掉进施工沟里摔伤,所以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道路的施工人在通道上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掉进施工沟里摔伤,所以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和《公路法》第32条:施工人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在道路上施工,该道路作为村民过往的必经之路,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被告不注意行人安全,未设置任何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成为高度危险区域,最终导致了原告掉进沟里摔伤的的悲剧,所以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被告作为道路施工人,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也没有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也没有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许仙凤

                                        2016年324

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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