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临沂律师 > 许仙凤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强奸罪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量:0

被告人涉嫌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本人接手该案后,认真查阅、分析了卷宗的有关资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结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时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仅以被害人的陈述定罪。那么,本案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暴力呢?二者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汪常宁的意志呢?辩护人认为从整个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看,被告人并没有违背受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有相关的事实可以证实:

1、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后彼此之间有说有笑,之后被害人自愿随被告及另外两人一起吃饭,唱歌,最后一起去开房住宿,对于开房住宿,被害人是知道的,由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两人的证言可证实,宾馆视频显示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两人是很自然的走进宾馆的,可见,被害人知道是去开房的,并且是认同的,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完全可以不去,可是被害人并没有拒绝。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害人从去县城到吃饭唱歌,一起去开房均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告人强迫的。

2、被害人,被告人和另外一名女孩进入房间后,另外一名女孩被楼下的用QQ叫走后,被害人并没有和该名女孩一同离开房间,相反是自己留下来单独和被告人一起,作为一名正常的女性,理应知道孤男寡女不能共处一室,应该有所警觉或者一走了之,而不是留下来躺在床上和被告一起聊天,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证实被害人是自愿和被告躺在同一张床上聊天的。被告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使其留下来并且躺在同一张床上聊天。

3、从被害人的外套、上衣、内裤的脱掉情况看,被告人也没有使用暴力。时值初春,天气还是比较冷的,被害人在房间内还需要穿着小棉袄,如果被害人不是自愿脱掉外套,被告人上是比较困难触摸到被害人的内裤的,被告人的供述是由被害人自己脱掉的衣服。而被害人的陈述是被告人脱了她的衣服,并且她还一直反抗。在这一情节上,尽管双方的说法有出入,但是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是肯定的,而被害人说她一直在反抗的情节,辩护人认为是不是真实的,无其他证据印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不论是谁脱受害人的外套、上衣、内裤,上衣、内裤的完好无损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如果被害人自己脱掉的所有的衣服,其同意和被告人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是不言自明的。如果是被告人脱掉的被害人的所有衣服,在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就顺利的脱下,也只能证明受害人默认同意和被告人发生关系,并不是强奸。

4、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且发生完以后,被害人一直和被告人睡在同一张床上,直到第二天楼下的那个女孩上来找她,她都一直和被告人一起。并且在该名女孩向其询问有没有发生别的事情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回答是什么都没有发生,并且,神情自然,一直在该宾馆逗留,并且和证人及其被告一起坐车回家。如果说是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强奸了她,她不可能一直都很安静的和被告人睡在一起,不可能不向那个女孩求救或者说明她的处境,更不可能,一直在宾馆逗留,所以,被害人是自愿和被告人发生的性关系,并不构成请强奸罪。

5、从性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心里态度和报案过程来分析,本案中被害人的亲属因其一夜未归而报的案,在这一时间段中,被害人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和机会报案但是却没有报案,被害人称没有机会报案,也不敢报案均不是事实,说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能是另有原因。被害人在家人有所察觉的情况下,经家人开导不得已把夜不归宿并且与被告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说成是强奸。如果认为被告人对和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在这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有机会实施反抗,但是却没有反抗,根本就不符合正常人趋利避害的本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项第二款对此做出了具体说明:“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维强奸。在本案中,对于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和死的关系如何让,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大声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么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从案件材料分析,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也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强奸的原因,可能是被害人见事情被家人发现,怕暴漏其与被告人的关系,没办法才说是被强奸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其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说过一句任何一句威胁性的语言,也没有使用暴力和其他手段。就本案被告人所谓强奸发生的时间、环境即所谓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各种表现,不难发现这是一起诬告。

 二、公诉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但是这些证据本身具有瑕疵,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本案给被告定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因此,认定强奸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推定某某某无罪。

1、关于被害人的陈述,无法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采信。被害人的陈述有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并且被害人的陈述与相关证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在被害人从上车到县城吃饭,唱歌,开房,第二天离开房间,一起坐车回家,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陈述的证据主观性强,稳定性差、不能合理排除被害人的陈述具有虚假性、事件经过的夸大性。

2、证人的证言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强奸事实。况且被告人是被害人的亲戚,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极低,证人的证言全是听被害人所说,属于传来证据,并且该证人是同案犯的受害人,又是同学,又是亲戚,其证言具有强烈的诱导性,实际上该证人也根本不知道当天发生事情的真相,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的证言恰恰是可以证明在案发的当晚,被害人是因为天太晚了没车回去自愿跟着去开放的,证人第二天早上看到被害人时的样子是自然的,而不是那种被人强奸后的紧张,害怕等不正常的状态。

4、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处任何证明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实物证据,也没有提出任何直接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当天发生的情况。

5、而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恰恰是可以证明被害人是自愿与被告人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6、现有的证据同样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该宣判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的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而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的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公诉机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并盼望采纳,谢谢。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